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厅字33号文专项债新政概述

日 期 : 2022-04-11
 

201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专项债可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并允许配套市场化融资。

1、 专项债可作为项目资本金。专项债可做为项目资本金使用,打破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对项目资本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的严格限制,将项目资本金制度作出重要豁免,对于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允许专项债作为项目资本金,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 路、供电、供气项目,目的是使专项债可以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使更多重大项目尽快落实资本金,推动重大基建项目的展开。

2、 允许专项债项目市场化配套融资。这一突破使专项债制度基本逻辑发生根本转变,原本债与贷是泾渭分明的两个部分,债贷组合被认为是不合规的做法。此次政策转变使得专项债可以撬动更大的杠杆,为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完全商业化融资的重大公共基建项目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债贷组合的前提条件是,项目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实践操作中两种收入能够做到物理分割,实行分账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银行监管账户。

随后2019年9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新专项债政策进行了补充:

一是将可使用专项债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同时明确专项债不得用于的领域:即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在后期被删除,表现出决策层对各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需求持审慎态度,不支持脱离当地实际财力及运力需求,盲目投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二是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三是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是对专项债新政的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