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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项目资产管理

日 期 : 2022-04-11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专项债新政后,专项债项目中不同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如何管理。

1、 专项债项目的资产认定。

根据2017年8月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规定,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在此基础上部分地方政府对专项债新政之后专项债项目管理进行规范,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立项主体。专项债项目立项主体一般为政府委办局,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立项主体如果是平台公司则尽量选择代建的形式,资产依然属于政府,其他形式资产归属从形式上属于平台公司,与法规规定相冲突;债+贷项目立项主体则必须是市场化主体的项目公司,因为政府委办局不能作为市场化融资的融资主体。

(2)资产归属。专项债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至少在债券还本付息完成前不应属于项目公司资产,还本付息后根据政府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相应归属,专项债形成的资产对应收入也不属于项目公司,应纳入政府基金性预算管理,定期上缴。市场化融资形成的资产属于项目公司,对应的收入也属于项目公司的收入。

(3)项目公司自有资金。是指已投资在建的项目,半途发债,项目资金中原属于项目公司自有资金的部分,这一部分按特殊情况处理,并不作为资产/收入归属项目公司,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属于政府,按专项债形成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理,债券偿清后另行安排。

(4)专项债用做项目资本金。专项债用做项目资本金根据目前的规定,不应应计入项目公司权益,因为对于政府来说这部分是债务,在偿还完毕之前不能够计入权益,偿还完毕后,政府补发确认文件,已政府补发的确认文件为凭证方可计入权益。


2、 专项债项目的会计核算。

专项债新政后对项目不同资金来源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公司负债。债贷组合中,银行贷款计入项目公司负债,按正常融资簿记;专项债券挂往来账,利息不计入项目公司财务成本(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2)项目公司资产。银行贷款对应的资产计项目公司,按需办理抵质押;债券对应的资产单独建账,挂往来账,债券偿清后另行安排。

(3)债券用作资本金部分,债券金额名义上为项目资本金,实际上并不符合对项目公司注资的要求,暂不计入权益,与常规专项债券一起挂往来账,或通过正式文件另行安排。

即与专项债相关的内容都在项目公司之外单独建账,都挂往来,待专项债还本付息后按照政府的处置方案再行入账。

(4)项目核算。建设项目在账外单独核算;按实际的投融资结构测算资本化利息,封闭测算实际运营收支及收益情况。